2013年上半年,受困于疲軟經濟,工程機械融資租賃陷入僵局,與融資租賃業整體保持快速增長的勢頭形成鮮明反差。不少工程機械租賃商陷入現金流困境,部分融資租賃公司縮減工程機械融資租賃業務規模,銀行對工程機械融資租賃的態度也愈發謹慎。 自2013年8月1日起,融資租賃作為“現代服務業”被納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營改增”試點、適用一般增值稅納稅方法。當前,各地對融資租賃“營改增”的理解和操作指南不盡相同,稅務局和各融資租賃公司關于“營改增”的操作也在探索和討論中。但“營改增”試點必將影響融資租賃業已然確定,陷入低谷的工程機械融資租賃是否已經準備好接受這一輪的政策變動? 融資租賃稅收政策變遷:三類公司公平稅負、售后回租力壓直租 歸納而言,“營改增”試點之前,三大類融資租賃企業逐漸公平稅率,最終與經營性租賃一起適用5%的營業稅稅率。 同時,2008年增值稅改革由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將設備納入可抵扣范圍。但通過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設備在獲得可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方面存在困難,打擊了承租人通過直租獲取設備的熱情。而“13號文”直接促進了售后回租業務的發展。由此,金融租賃公司售后回租投放金額占比逐年升高,已由2010年的65%提升至2013年6月底的84%。 “營改增”牽出融資租賃業新問題 2012年1月1日,上海融資租賃業率先試點“營改增”。目前,包括上海、天津、北京、廣東、江蘇、浙江等在內的主要融資租賃省(市)均已進入“營改增”試點行列。可以預期,未來增值稅體系下的新租賃合同將不斷增加,影響融資租賃企業未來業績。 2013年8月1日開始生效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簡稱“37號文”)中影響融資租賃業的條款主要有: ⑴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⑵有形動產租賃,包括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 ⑶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擔的有形動產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安裝費、保險費的余額為銷售額(此處的銷售額我們理解為含稅銷售額,后面的分析均基于此假定。若最后政策界定為不含稅的銷售額,則下文所有公式中分母部分的“1+17%”均應去掉。); ⑷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⑸本通知所稱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占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 “37號文”對融資租賃業的影響可分成直租業務和回租業務進行探討。 1.對直租業務的影響 當前“營改增”的條款對直租業務利弊兼有。一方面,“營改增”試點將融資租賃納入增值稅抵扣鏈條,解決了2008年增值稅改革時融資租賃租入的設備無法抵扣進項稅的問題,使直租業務更具吸引力、融資租賃公司直租業務量有望增加。 但另一方面,“營改增”有可能提高融資租賃公司直租業務的稅負。 “營改增”前,按照2003年16號文,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直租業務實際是按利差交納營業稅,稅基為利差收入,稅率為5%。 “營改增”后,融資租賃公司按一般納稅人方式納稅(為簡化討論,忽略價外費用)。 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購進價+利差+進項稅)X17%/(1+17%)-進項稅 =利差X17%/(1+17%) 即融資租賃公司稅基不變,稅率由5%上升至近15%,稅負增加。 按3%即征即退原則,若增值稅實際稅負高于3%,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即: 若增值稅=利差X17%/(1+17%)>(購進價+利差+進項稅)X3%/(1+17%) 則按(購進價+利差+進項稅)X3%/(1+17%)繳納增值稅,租賃物件成本逐步進入稅基,與營業稅體系下按“利差X5%”相比稅基增加、稅率減少,稅負可能增加或減少。如果考慮租賃公司購進設備時進項稅額一次性抵消、后續租金銷項稅分次計提的實際情況,融資租賃公司有望減輕稅負。 此外,“退稅款”是按收益率計算的,需要交所得稅,因此或將進一步增加融資租賃公司的稅負。 2013年9月,《財政部關于融資租賃“營改增”政策修改的征求意見稿》下發至工銀租賃、遠東租賃等多家融資租賃公司。其核心內容之一是“廢除超過3%即征即退條款”。若該方案最終通過,則融資租賃公司直租業務本金部分進項和銷項抵扣,而利差收入的稅率由原先的5%上升至15%左右,稅負有所增加。 2.對回租業務的影響 相比直租業務,“營改增”試點對當前占業務量絕對比重的回租業務影響更大。 “營改增”之前,融資租賃公司只需針對利差收入繳納5%的營業稅,“營改增”之后: 首先,表1中2010年13號文規定: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征收增值稅,所以承租方向租賃公司轉讓無形資產時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就意味著租賃公司對租賃物件沒有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因此,根據3%即征即退原則,預計融資租賃公司將按照“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擔的有形動產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安裝費、保險費的余額”的3%繳納增值稅。即稅基主要是(購入價+利差+進項稅+運費)/(1+17%),征收率為3%。如前所述,稅基增加、征收率降低,最終稅負的增減存在不確定性。 歸納而言,“營改增”使得租賃公司在回租業務中需要按17%繳納本金的增值稅部分,卻又無法獲得可抵扣的發票對該部分進行進項抵扣。這就使得“營改增”試點以來租賃公司回租業務大幅停運。 針對上述情況,2013年9月下發的《財政部關于融資租賃“營改增”政策修改的征求意見稿》主要提出兩個方案: 一是廢除此前關于售后回租中承租人出售資產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的規定(2010年13號文),由承租人針對本金部分給融資租賃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融資租賃公司因此可以實現進項抵扣;另一方案是售后回租中,融資租賃公司對貨物本金部分不開增值稅發票。此外,“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 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停止執行。 若《征求意見稿》最終成形,無論是兩種方案中的哪一種,回租業務本金部分的銷項稅和進項稅有望相抵,而回租業務利差收入部分由原先的按5%交營業稅改為按17%交增值稅,稅負有所增加。 工程機械融資租賃何去何從 此次“營改增”試點針對的是有形動產租賃,工程機械融資租賃顯然包含在其中。經過前述分析,可以看到“營改增”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大工程機械融資租賃的吸引力,但是目前的試點方案和征求意見稿都有可能增加工程機械直租和回租業務的稅負。在租賃資產收益率較低的情況下或將導致工程機械融資租賃業務出現虧損。 在“營改增”的大趨勢下,擴大利差成為推動未來工程機械租賃繼續發展的主要力量。這種力量的形成可以源自兩個方向:降低融資成本、提高租賃資產收益率。一方面,在銀行貸款對工程機械融資租賃持謹慎態度的背景下,工程機械租賃商有必要積極拓展債券、資管計劃、股票質押式回購、信托等多樣化的融資渠道,努力降低融資成本;另一方面,通過產品質量和后續服務的提升增加租賃資產收益率。工程機械融資租賃公司有必要從單純的資金供應者向綜合服務商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