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表示,飛機租賃企業訂購國外飛機時,須在訂購合同正式簽署后1個月內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備。近日印發的《關于飛機租賃企業訂購國外飛機報備的通知》明確要求,我國飛機租賃企業向外國制造商訂購飛機由其自行報備,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的境外飛機租賃企業向國外制造商訂購飛機由其控股的中方股東負責報備。報備內容包括擬訂購飛機的國外制造商、機型、架數、計劃交付時間等。《通知》還提出,每年1月31日前,有關飛機租賃企業或其中方控股股東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備飛機訂購年度計劃;飛機訂購年度計劃中飛機制造商、機型、架數、交付進度等發生變更的,須在計劃變更后1個月內報備。